第十三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本行业企业事业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行业用水定额。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审查、办理或者换发取水许可证以及下达年度用水计划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用水定额。

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