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步推行水资源预算管理,建立取水许可、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统一预算管理机制。

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