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节约用水管理第十一条有效本市实行区域用水总量和用水强度控制制度。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经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和上级下达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落实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总量和用水强度控制指标。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