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水资源和浪费水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和举报。对在节约用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和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