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网络虚假信息,应当防范和抵制网络虚假信息。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社会热点事件,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网络虚假信息,蹭炒热度、推广引流、牟取利益等;不得通过批量注册或者操纵用户账号等形式组织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网络虚假信息。

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明知他人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网络虚假信息的情况下,不得为其提供数据、技术、流量、资金等支持和协助。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