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若干规定第十条有效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网络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在用户协议中明确网络用户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网络虚假信息的责任,健全用户实名注册、账号管理、信息审核、信息巡查、网络虚假信息分级分类处置等制度,探索建立网络虚假信息自动识别、快速发现机制。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