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开展网络虚假信息治理宣传教育,建立完善政府、学校、家庭、社会相结合的网络素养教育体系,引导网络用户遵守互联网秩序,依法上网、文明上网,理性表达、有序参与,增强辨别是非、抵御网络虚假信息的能力。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应当发挥各自优势,有针对性地开展网络虚假信息治理宣传教育。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网络虚假信息治理宣传,对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网络虚假信息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引导全社会参与网络虚假信息治理。

学校应当将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有针对性地开展网络文明教育,提升学生辨别、防范网络虚假信息的能力。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教育引导村民、居民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公序良俗,将不制作、不复制、不发布、不传播网络虚假信息等纳入村规民约、市民公约或者自治章程。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