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网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信主管等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会商通报、取证调证、线索移送、案件督办、处置处理、监管互认、执法联动等跨部门监督管理和执法协作机制,协同开展网络虚假信息治理。

公安机关对于网信等部门移送的网络虚假信息线索,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侦查、调查。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