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网络虚假信息治理,组织、指导、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网络虚假信息治理工作。
网信部门负责网络虚假信息治理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等。
公安机关负责查处电信网络诈骗以及编造、恶意传播违法有害虚假信息等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网络文化产品、网络表演等涉及本部门职责的网络虚假信息治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网络广告等涉及本部门职责的网络虚假信息治理。
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负责网络出版物等涉及本部门职责的网络虚假信息治理。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网络视听节目等涉及本部门职责的网络虚假信息治理。
电信主管部门负责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备案主体真实身份信息、通信网络安全及相关信息安全等的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网络虚假信息治理相关工作。
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职责清单由网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