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将漾弓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纳入全市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全市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编制应当与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衔接。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漾弓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