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漾弓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漾弓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资金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多渠道筹集漾弓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资金。

地方法规 ·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