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漾弓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漾弓江流域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漾弓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宣传教育、科学普及工作。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漾弓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水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并依法进行舆论监督。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参与漾弓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开展漾弓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科学知识等的宣传活动。地方法规 ·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