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漾弓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事项。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建设管理、应急联动、联合执法、信息共享等方面加强协作。

地方法规 ·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