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未纳入城乡污水管网的农村生活污水,采用污染治理与资源利用相结合、工程措施与生态措施相结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等方式进行就近净化处理。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的评估,督促推动建成设施正常运行。

地方法规 ·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