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漾弓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有效漾弓江流域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漾弓江流域生产、销售和服务业经营者在经营中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监督管理;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漾弓江流域工业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监督管理。本条所称含磷洗涤用品,是指总磷酸盐含量(以五氧化二磷计)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洗涤用品。地方法规 ·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