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漾弓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七条有效漾弓江流域的餐饮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置厨余垃圾,禁止将厨余垃圾排入漾弓江流域水体和雨污管网。地方法规 ·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