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漾弓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需要,规划建设城镇污水收集管网及处理设施,持续推进雨污合流制排水管网分流改造、管网混错接改造、管网更新和破损修复,加强雨水管网入河排水口管理。

新区建设、老旧城区改造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要求同步实施雨污分流。在雨污分流区域,不得将雨水管网和污水管网混接或者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地方法规 ·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