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漾弓江流域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和改造,并保障其正常运行,提高污水收集处理能力。
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城镇污水集中收集、处理设施运营维护单位应当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和维护,保障设施正常运行,保证出水水质符合国家排放标准。
地方法规 ·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