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漾弓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确定漾弓江流域重点排污单位名录。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排放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