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制定和组织实施反恐怖主义工作规划、方案、预案;
(二)建立和组织实施反恐怖主义工作责任制,明确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成员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反恐怖主义工作职责;
(三)组织、指挥本地区反恐怖主义专项行动和恐怖主义事件的处置工作;
(四)监督、检查工作职责落实情况,完善考评机制;
(五)组织、协调、指导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完善本级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机制;
(六)协调、指导反恐怖主义综合治理工作,组织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
(七)在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地区性和国际性的反恐怖主义合作;
(八)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