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成员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落实反恐怖主义工作责任制;
(二)制定本行业和本单位恐怖事件应对处置预案,开展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防范技能培训和应对处置演练;
(三)制定本行业和本单位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规范,并报同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备案;
(四)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
(五)指导和督促本行业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六)在反恐怖主义预警与响应、重大活动和敏感时期实施应对处置预案;
(七)根据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部署,参与本地区恐怖事件的应对处置;
(八)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