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义务,发现恐怖活动嫌疑或者恐怖活动嫌疑人员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对举报恐怖活动或者协助防范、制止恐怖活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做出其他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