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第三章 安全防范第三十九条有效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监控涉嫌恐怖主义的资金流向,及时报告可疑情况。金融监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部门应当建立涉嫌恐怖主义的资金调查机制,及时调查可疑线索,加强信息共享、情报会商,依法冻结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资金。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