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及宗教教职人员应当防范、抵御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思想渗透。发现涉嫌违法活动和人员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宗教事务等部门。

宗教事务、新闻出版、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审核宗教出版物。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