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物业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和物业服务行业规范;

(二)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三)组织和管理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

(四)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和物业承接查验备案;

(五)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

(六)协调处理物业管理矛盾纠纷;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