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物业监督管理工作:

(一)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无物业管理的小区依托居(村)民委员会实行自治管理;

(二)行政审批主管部门负责物业服务用房、加装电梯、电动车充电等项目的规划及调整变更管理,协助开展物业管理区域划分;

(三)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违规饲养家畜家禽,占用和毁坏绿地,擅自伐移树木,私自张贴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对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用途、形式、色彩或者材质,擅自改变房屋外立面,私搭乱建,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等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从事无照经营的行为;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电梯、锅炉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查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和使用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五)公安机关负责开展社区警务工作,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治安防范,对监控安防等开展监督检查,查处住宅小区内影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七)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实行政府指导价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与调整;

(八)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传染病防治、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

(九)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