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的,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进行,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住宅建筑面积不足五万平方米的,经物业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