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人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应当签订书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服务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报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