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十八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制订或者修改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开展协商议事活动时,应当组织妇女参与;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和股权分配、土地或者山林承包经营、宅基地使用、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等重大财产权益的决定和决议,应当听取一定数量妇女代表的意见。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