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享受生育医疗费用补助等待遇;将适宜的产后康复、分娩镇痛和辅助生殖技术等项目逐步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保证女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应当引导和支持用人单位设置育儿岗。
鼓励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降低多孩家庭水、电、气等基本生活成本。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