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制订或者修改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开展协商议事活动时,应当组织妇女参与;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和股权分配、土地或者山林承包经营、宅基地使用、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等重大财产权益的决定和决议,应当听取一定数量妇女代表的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