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或者收集场所的,由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