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可以通过招标等市场化方式,选择具备条件的单位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签订分类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协议。

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