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配备作业人员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设备,设置分类收运标志,并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二)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分类收运生活垃圾;

(三)收集、运输车辆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不得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污水;

(四)及时复位收集设施,清理作业场地,保持收集设施、运输车辆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五)生活垃圾经过转运站转运的,应当密闭存放、及时转运,做到日产日清;

(六)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流向等;

(七)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实行定期或者预约收集、运输;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实行每日定时定点收集、运输,因特殊情况确需及时收集、运输的,应当及时收集、运输。

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