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县级以上竞赛由县级以上总工会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
县级以上竞赛应当突出重点、各有侧重、统筹兼顾、分类实施,坚持企业自愿、服务发展、公平公正、开放办赛,应当发挥引领作用,带动企业广泛组织内部竞赛,激励职工积极参加各类竞赛。
县级竞赛由县级总工会牵头,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省重点特色产业集群中规模以上企业,依托行业龙头企业,在实际生产场景中,围绕操作规范、技术达标、生产安全,以生产一线职工为重点,主要开展技术操作竞赛活动。
市级竞赛由市总工会牵头,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围绕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以生产技术骨干为重点,主要开展技术创新竞赛活动。
省级竞赛由省总工会牵头,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制造业百强企业,围绕省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以劳模工匠、高技能人才、生产技术研发人员为重点,主要开展技术创造竞赛活动。
县级以上总工会除组织本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规定的竞赛类型外,可以组织其他类型竞赛。支持和鼓励各行各业立足行业特点,围绕产业发展,组织各级各类竞赛。
组织县级以上竞赛不得影响企业、职工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县级以上总工会应当对接做好上级总工会组织开展的企业职工职业技能竞赛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