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企业内部竞赛由企业工会会同本企业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应当坚持企业自主自愿、自行决策,结合企业日常生产管理,按照生产岗位技术标准和操作能力要求常态化、实战化开展。
企业内部竞赛以职工、班组、生产线、车间等为比赛单元,以月、季、年为比赛周期,以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能评比和小发明、小创造、小革新、小设计、小建议评比等群众性活动为比赛形式,与劳动竞赛和生产绩效相结合,以赛促产、以赛促学、以赛促研。
鼓励企业对内部竞赛进行科学评比评定,对成绩优秀的职工在晋升技能等级、岗位聘任、工资福利、荣誉称号等方面给予优先优待。
鼓励和支持省重点特色产业集群中规模以上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省制造业百强企业积极开展企业内部竞赛,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县级以上总工会应当科学谋划、统筹安排、分类指导、有序推进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内部竞赛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