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规定第六条有效人民法院建立健全诉讼与劳动争议仲裁、调解相衔接的工作制度,与行政机关、工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调解组织协调配合,共同推进多元化解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工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