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规定第七条有效人民检察院建立健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相衔接的工作制度。人民检察院在履职办案中,发现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侵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的,可以依法通过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提出检察建议等方式开展法律监督。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