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规定第十四条有效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科学确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工作量和劳动强度,防止过度劳动,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身体健康。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