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规定第十三条有效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依法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不得违法设置性别、民族、年龄等歧视性条件,不得以缴纳保证金、押金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违法限制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多个平台就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