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委托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人力资源管理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以作为第三方,与平台企业或者平台用工合作企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协商订立三方书面协议,在协议中明确其受平台企业或者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委托承担的人力资源管理和服务职责。

订立三方书面协议,不改变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承担的用工主体责任。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