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办法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承储省级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未剥离商业性经营业务,承储市、县级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未实行储备业务与商业性经营业务分开的,由相应管理权限的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