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办法第三十一条有效粮食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粮食质量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对粮食质量安全承担主体责任。粮食生产经营者收购粮食应当按照粮食质量安全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以及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并建立粮食质量安全档案。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