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承储省级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未剥离商业性经营业务,承储市、县级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未实行储备业务与商业性经营业务分开的,由相应管理权限的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