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承储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加强对承储粮食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管理:

(一)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消防安全责任;

(二)全过程记录承储粮食收购、销售、轮换、动用等信息,实现对承储粮食信息的实时采集、处理、传输、共享,确保可查询、可追溯;

(三)执行储备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制度;

(四)实施粮食安全风险事项报告制度;

(五)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不得虚报、瞒报政府粮食储备数量、质量、品种,保证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储存安全。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