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扶持和培育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业经营主体从事粮食生产,引导适度规模经营,支持粮食生产集约化。

鼓励粮食经营者通过基地建设、订单种植、订单收购以及提供加工、储存、营销服务等方式,与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开展合作。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