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和市政设施等涉及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涉及无障碍设施建设的指导、推进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推动适老化建设和改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通信管理、数据等部门负责无障碍信息建设的指导、推进和监督管理工作,推动无障碍信息传播与交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卫生健康、教育、自然资源、文化和旅游、体育、财政、城市管理、应急管理、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