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机制,研究解决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本辖区内无障碍设施出现损毁、故障、被占用或者擅自改变用途等情况,应当及时联系并督促无障碍设施管理责任人履行维护管理责任,协助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机构等组织应当征集残疾人、老年人无障碍需求,向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加强和改进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