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九华黄精产业发展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组织引导、政策激励等措施培育九华黄精龙头企业和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生产经营主体,鼓励生产经营主体建立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提升联农带农水平。支持符合条件的九华黄精生产经营主体申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