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加大九华黄精产业研发投入,搭建九华黄精产业技术合作平台,推进产学研用对接。

鼓励、支持九华黄精生产经营主体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加强科技创新合作,开发加工九华黄精食品、药品、保健品、生活用品及其衍生品,提高产业附加值。

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